为加强对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研究生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课程获得学分的认定及成绩的转换,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于国(境)外高校所修课程。
一、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要求
研究生国(境)外学习单位为我校认可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在国(境)外所学课程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同,学生所在学院(系)可以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同类课程认定,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认定的学位课学分不得超过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50%;
2、所修课程顺序合理,转换课程不得与在我校已修的课程重复;
3、研究生应修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学分必须在我校获得;
4、研究生在国(境)外高校取得的成绩在B-或以上的才具有参加学分转换的资格。研究生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的成绩,评分等级与百分制可互换,原则上按照我校规则办理。由课程认定学院(系)根据课程内容提供成绩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批后登录成绩。换算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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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95-100 |
B- |
70-74 |
A |
90-94 |
C+ |
65-69 |
A- |
85-89 |
C |
63-65 |
B+ |
80-84 |
C- |
60-62 |
B |
75-79 |
D |
<60 |
5、研究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不允许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本校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分。如因两校校历原因导致学生返回后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仍在学期期间,学生亦不得参加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的课程考试。否则,相关课程的考试视为无效。
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程序
1、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专业培养方案的情况,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并填写《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校(国)外学习修读课程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系)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经导师同意和学院(系)批准,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更改学习计划,私自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2、原则上,申请转换学分的课程均需在赴国(境)外交流前进行审批。如遇对方院校课程调整等情况,学生交流期间临时修课,或因交流前没有课程介绍等原因,无法提前认定的课程可以在学生返校后,提出转换学分申请。
3、研究生国(境)外学习结束后,出具对方院校的成绩单及相关材料。
4、承担相关课程的教师进行测试,确认学生替代课程的成绩。
5、申请学分认定的研究生填写《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境)外学习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申报表》,经导师及所在学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6、凡上述手续不完备者、出国前未办理出国手续者、回国后未办理相关手续及提交相关材料者,其课程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转换。
三、申请及处理时间
每学期研究生申请成绩转换的最后时间为学生返校后下一学期开学后第6周,逾期不予办理。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返校的,可随时办理成绩转换。